賭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M-113-中簡-2879-202502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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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溢鎧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溢鎧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宋溢鎧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 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提供其代理商權限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初某時起,至同年12月5日7時15分許 為警查獲之時止,持續以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經營管理賭博網站,利用遠端操控電腦設備,由賭客以電腦連接網路之方式簽賭下注,抽取水錢以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被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係具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其年紀尚輕,非無工作能力之人,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為圖輕鬆獲利,竟無視國家禁令,經營管理上述賭博網站,供人聚賭,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並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及經濟秩序,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其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獲取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為被告所有,並為其供本案犯行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2、65頁),審酌被告濫用該工具所有權經營管理上述賭博網站之情節,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本案的獲利為賭客下注點數93萬9805點,除以20為新臺幣之數字,再乘以0.1%才是其獲利等語(見偵卷第15至17、65頁)。是以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47元【計算方式:939805÷20×0.1%=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雖未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檢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夙股 113年度偵字第5097號 被 告 宋溢鎧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溢鎧與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1月初前某時,自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取得「1617sport」賭博網站之代理商權限後,自112年11月初某時起至同年12月5日上午7時15分許止,自行招攬不特定賭客,並提供上開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予賭客,供賭客用以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其賭博方式係以現金與點數比值1比20之比例取得該網站點數,以下注美國職棒、美國職籃等球類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輸贏則依該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如賭客簽中,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賠率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悉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宋溢鎧則自賭客下注金額收取0.1%俗稱「水錢」之佣金而獲利。嗣警方於112年12月5日上午7時1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宋溢鎧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宋溢鎧所有經營賭博網站之電腦主機1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溢鎧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617sport」賭博網站登入網頁等翻拍照片7張附卷及上開電腦主機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自112年11月初某時起至同年12月5日上午7時15分止,以帳號、密碼經營賭博網站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供被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之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