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中簡-2908-2024112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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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芊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7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芊苡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除編號3 、4、5、6、7及編號8其中1袋已交由警方扣案並發還外」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除附表編號3至7及編號8其中4袋已發還王郁茹具領保管外」,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和解協議書影本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芊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先後徒手竊取藥妝店貨架上之商品等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所實施,侵害同屬告訴人即康是美藥妝店一中店店經理王郁茹所管領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論以接續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恣意在藥妝店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產權利,所為於法有違,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得財物價值,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生悔意,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部分竊得商品幸經即時查獲,且已歸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70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39頁】,被告復與被害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就如附表編號1、2、9至11所示尚未歸還之其餘竊得商品另以現金照價賠償,此有和解協議書影本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87-89頁),被害人所受損害已獲回復,兼衡被告過去曾有竊盜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3-14頁),素行非佳,暨其二、三專畢業學歷,目前待業與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及健康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偵卷第17、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竊得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所管領商品,核屬被告因本案竊盜犯罪所得財物,業據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中就如附表編號1、2、9至11所示尚未歸還之商品,被告前已現金照價賠償,業如前述,本案倘仍為諭知沒收或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或依法追徵其價額,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即本案如諭知沒收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就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其餘竊得商品前已發還告訴人領回,亦如前述,足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或 持有人 備註 1 TUNEMKAERS原液防曬乳SPF50+ 1罐 王郁茹 照價賠償(見偵卷第87-89頁)。 2 TUNEMAKERS傳明酸淨白原液10ML 1罐 王郁茹 照價賠償(見偵卷第87-89頁)。 3 TUNEMAKERS神經醯胺衍生物前導原液200(60ML) 1罐 王郁茹 業已歸還告訴人(見偵卷第39頁)。 4 TUNEMAKERS渡美超導神經醯胺美容液30ML 1罐 王郁茹 業已歸還告訴人(見偵卷第39頁)。 5 歐姆龍低週波 HV-F021白 1盒 王郁茹 業已歸還告訴人(見偵卷第39頁)。 6 BHK's奢光碇(60顆入) 1盒 王郁茹 業已歸還告訴人(見偵卷第39頁)。 7 BHK's維他命C(30顆入) 1袋 王郁茹 業已歸還告訴人(見偵卷第39頁)。 8 BHK's奢光碇(30顆入) 4袋 王郁茹 1.業已歸還告訴人(見偵卷第39頁)。 2.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 9 BHK's奢光碇(30顆入) 1袋 王郁茹 1.照價賠償(見偵卷第87-89頁)。 2.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 10 COACH迷你香氛組CCZPA142盒 1盒 王郁茹 照價賠償(見偵卷第87-89頁)。 11 SK-II青春露 230ML 1瓶 王郁茹 照價賠償(見偵卷第87-89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708號 被 告 陳芊苡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芊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4月20日10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康是美一中店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由王郁茹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萬7,263元,除編號3、4、5、6、7及編號8其中1袋已交由警方扣案並發還外,餘均未扣案),得手後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因該店經理王郁茹發現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郁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芊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告訴人王郁茹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商品價格數量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 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1 TUNEMKAERS原液防曬乳SPF50+ 1罐 980元 2 TUNEMAKERS傳明酸淨白原液10ML 1罐 1,170元 3 TUNEMAKERS神經醯胺衍生物前導原液200(60ML) 1罐 1,750元 4 TUNEMAKERS渡美超導神經醯胺美容液30ML 1罐 1,350元 5 歐姆龍低週波 HV-F021白 1盒 3,180元 6 BHK's奢光碇(60顆入) 1盒 2,699元 7 BHK's維他命C(30顆入) 1袋 339元 8 BHK's奢光碇(30顆入) 5袋 6,495元 9 COACH迷你香氛組CCZPA142盒 1盒 2,400元 10 SK-II青春露 230ML 1瓶 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