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3-中簡-2915-2025011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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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15號 上 訴 人 即告 訴 人 張淑晶(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潘婭蓉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91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同法第3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者,應以當事人為限。而所稱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依法無上訴權。至告訴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同法第344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張淑晶就被告潘婭蓉被訴竊盜一案,為告訴人, 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44條第1項所稱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之本案「當事人」,就本案第一審簡易判決無上訴權,其具狀提起上訴,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至告訴人對於本判決有不服者,可依上開規定請求檢察官上訴,本院亦將上訴理由狀繕本函送檢察官請其注意,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