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M-113-中簡-2940-2024120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尚儒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6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尚儒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行至第2行有關「接續自民國111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113年7月13日」之記載,更正為:「接續自民國111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113年4月11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尚儒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 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自111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113年4月11日止,多次經由網際網路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隨機分次下次,時間上難以明顯區隔與計算,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有害社會風氣,行為誠 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酌其於警詢自陳之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教育程度,並衡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963號   被   告 謝尚儒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尚儒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11年1 2月下旬某日起至113年7月13日,上網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www3.hw9457.net/mobile/sty4_home.php),向該賭博網站申請帳號加入成為會員,取得帳號「s95004(謝尚儒)」開通後,將不詳賭資匯款至該賭博網站指定銀行帳戶內,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以1比1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後,即以取得之前揭帳號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百家樂等遊戲。嗣為警清查該賭博網站之相關帳戶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尚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有「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截圖、被告會員資料、下注紀錄(卷第29-36頁)、另案被告即賭博網站之介紹人何奕賢之警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謝尚儒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   際網路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何 建 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 家 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 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