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中簡-2941-2024123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妤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5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書妤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書妤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 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之期間,先後多 次上網連接網際網路至「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簽賭下注進行賭博等舉動,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為之,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網際網路賭博,貪圖 獲取不法利益,助長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長短、賭博金額、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否認因本案賭博獲有利益,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獲利之金額若干,尚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250號   被   告 劉書妤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書妤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12年6 月2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上網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www3.hw9457.net/mobile/sty4_home.php;機房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向 該 賭 博 網 站 申 請 帳 號 加 入 成 為 會 員 ,取 得 帳 號「ORH53375(劉書妤)」開通後,將不詳賭資匯款至該賭博網站指定銀行帳戶內,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以1比1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後,即以取得之前揭帳號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真人百家樂等遊戲。嗣為警清查該賭博網站之相關帳戶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書妤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有「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截圖、被告下注紀錄(卷第21-45頁)、另案被告即「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宋文德之警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劉書妤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   際網路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何 建 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 家 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