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中簡-2998-2024120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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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偉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偉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拾捌包(含包裝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值淨重42.05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貳包(含包裝袋,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值淨重0.4076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呂偉生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7日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歌神」K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3萬6,000元之價格,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0公克及毒品咖啡包2包後持有之。嗣於同年7月19日1時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與福星路交岔路口,因呂偉生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攔查,並當場為警在上開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邊、中央扶手、副駕駛座腳踏墊及呂偉生隨身包包內,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值淨重42.05公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值淨重0.4076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偉生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36至40、125至127頁),核與證人游亞笙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見偵卷第43至47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扣案物品照片8張、扣案毒品愷他命18包編號1至18及毒品咖啡包2包編號1至2之秤重照片(見偵卷第31、53至59、61至65、77至81、83至8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601號鑑驗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13至17頁),且有愷他命18包、毒品咖啡包2包扣案可憑,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即近年來毒品 查緝情形顯示,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其他混合之新興毒品有增加之趨勢,且將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例如咖啡包、糖果包之情形日益增加,以原規定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須達20公克以上,依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每次施用毒品重量約為0.2公克至0.4公克,或每包咖啡包含毒品量約為1%至5%計算,須持有將近百包者,始構成犯罪,原標準過高,造成查緝之困難,而不利毒品之防制,爰修正第5項及第6項,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修正降低為5公克以上,以符實需。另為符合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刑相當性,爰參考本條相關持有毒品之刑度,將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刑度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㈡查扣案之晶體18包、毒品咖啡包2包,其中晶體2包經送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推估檢驗前總淨重61.8905公克,總純質淨重42.0500公克,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另毒品咖啡包1包(標示「我沒K」藍色包裝乙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經檢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8%,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推估檢品2包,檢驗前總淨重5.094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4076公克,有該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601號鑑驗書在卷為憑(見核交卷第13至17頁)。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明知毒品對 身心之危害,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33頁警詢筆錄首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經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 毒品咖啡包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分別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亦有該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60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13至17頁)。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均係屬違禁物,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愷他命18包、毒品咖啡包2包之外包裝袋,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皆難以析離,均係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亦宣告沒收之;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