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3-中簡-3008-2025022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48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竟仍為本案犯行,實屬不該;復斟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714號 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配偶關係,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64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諭令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且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行為。詎甲○○於113年6月14日16時45分許,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告知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後,明知該保護令之內容及有效期間,於113年8月4日17時53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你四處去跟人家睡覺很爽嗎,我陪你」、「你讓人家幹你兩天你很爽吼」等言語辱罵乙○○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6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保護令執行記錄表、LINE截圖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同法所稱之「騷擾」,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被告於犯罪事實之時、地,傳送文字訊息嘲弄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在卷,核與告訴人之指述相符,足認為真實,而告訴人因被告上開行為造成其主觀上之不悅,亦經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證歷歷,而被告上開行為客觀上亦足使告訴人心理上感覺不快或不安,核屬騷擾行為無誤。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察官 吳昇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