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中簡-3028-202412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4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秀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秀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謂其係為教訓同居人 之女即告訴人曾子軒隨意置放物品,始將告訴人之長笛取走,然其事後未曾將其用意告知告訴人並儘速返還,甚而要求告訴人撤告始會返還,其恣意竊取告訴人視為寶貴且價值不菲之長笛,守法意識薄弱,所為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本案之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上開長笛業已發還告訴人,暨被告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上開長笛1把,已實際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7頁),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群股                   113年度偵字第44178號   被   告 陳秀玲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秀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8月4日15時45分許前某時,利用陪同曾春淵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曾春淵之女即曾子軒住處之機會,徒手竊取曾子軒所有放置在房間內之長笛1把(價值新臺幣70萬元),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因曾子軒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曾子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秀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曾子軒於警詢及偵詢時之指訴及證人曾春淵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偵查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及蒐證照片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上開物品,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