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中簡-3065-2024121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柏勳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淨重17.5951公克、純質淨重12.2990公克)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何柏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戕害個人身心健康,竟 無視於我國杜絕毒品之管制禁令,任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重量達純質淨重12.2990公克,重量不低;並考量被告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見偵緝卷第58頁),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愷他命1包(淨重17.5951公克、純質淨重12.2990 公克),屬於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愷他命之外包裝,其上殘留微量毒品,依現今科技水準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該外包裝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K盤1個,與被告持有毒品之犯行無關,無從在本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