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3-中簡-3076-20250113-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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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易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 載,關於被告吳易修構成累犯前科部分內容有顯然之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判決欄位對應 更正前 更正後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 ㈡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金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罪,構成累犯,固堪認定。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罪質均非相同,犯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難認被告對犯恐嚇罪有特別之惡性或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予加重其刑。 ㈡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然公訴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故被告於112年8月5日為本件犯行時,前案尚未執行完畢,自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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