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3-中簡-3089-2025011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TA HARTO(印尼籍,中文名:納答)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51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ATA HARTO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一第9至10行關於「 香菸共10條」更正為「香菸共11條」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NATA HARTO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 私菸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為本件犯行, 為間接正犯。 ㈢、爰審酌⒈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私菸,妨害主管機關 對菸品輸入之管理,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輸入私菸之數量雖超出標準,但並非甚鉅之情形。⒋被告前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1頁)。⒌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緝卷第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合法來臺居留工作之印尼籍移工,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足認被告目前為合法居留,且在我國有正當工作,本院審酌上情,兼衡被告所犯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是認尚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 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香菸11條,屬被告未經核准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亦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處分(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12月30日北普遞字第1131085648號函覆,本院卷第21頁),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 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 香菸品名 數量 1 Djarum LA Bold (規格:20支/包、10包/條) 2條 2 Djarum Black (規格:16支/包、10包/條) 3條 3 DJI SAM SOE (規格:12支/包、10包/條) 2條 4 GUDANG GARAM (規格:16支/包、10包/條) 2條 5 GUDANG GARAM (規格:12支/包、10包/條) 2條 總計:11條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1755號 被 告 NATA HARTO (印尼籍、中文名:納答) 男 42歲(民國71【西元1982】年0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號6樓之1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號(幸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ARI FITRIONO(印尼籍、中文名:納答、下稱納答)明知 自外國輸入菸酒,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許可執照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得進口,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前某時,委託印尼之家人代為購買香菸,再委託不知情之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111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輸入進口快遞貨品1批(簡易申報單號碼:CX/10/680/YS103,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號),而以航空貨運快遞方式,自印尼輸入未經核准而禁止輸入之香菸共10條(已超過法定公告數量1000支以上)。嗣經臺北關人員就前開貨物開箱查驗後,而扣得前揭未經許可進品之香菸,始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私菸。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納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 關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涉案貨物清表及照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託資料、包裹及內容物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納答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非法輸入 私菸罪嫌。被告上開非法輸入私菸犯行,乃係委由不知情之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為之,應論以間接正犯。又按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為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所明定,是扣案之本案香菸10條均係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請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徐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