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M-113-中簡-3096-2024121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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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承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7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承達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鄒承達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 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又被告基於單一非法持有刀械之犯意,自不詳時間取得上開手指虎時起,至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8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其持有行為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手指虎係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竟仍非法持有手指虎1只,對公眾安全與社會治安具有潛在威脅及危險,其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持有手指虎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衡以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中之記載),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鑑結果:長約11公分,金屬塊製成 ,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手指虎),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中市警保字第1130091429號函暨所附鑑驗相片及刀械鑑驗登記表(見偵卷第63至69頁)在卷可佐,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774號 被 告 鄒承達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 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承達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有殺傷力、 列管之手指虎,竟仍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手指虎1只後,放置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而持有之。嗣因員警於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8時2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鄒承達前揭住處實施搜索,並扣得前揭手指虎1只,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鄒承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909號搜索票影本。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扣案物照片等。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中市警保字第113009142 9號函暨所附鑑驗相片、鑑驗登記表及鑑驗人結文等。 二、核被告鄒承達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 3項之持有管制刀械罪嫌。至扣案之手指虎1只,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乃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