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中簡-3098-202412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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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迪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3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迪煥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拾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宋迪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不思以正途謀 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惟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二)被告為五專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大亨堡麵包,係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既未返 還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沒收)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宋迪煥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亨堡麵包參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 宋迪煥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亨堡麵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352號 被 告 宋迪煥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臺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迪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在江信興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大運通門市內,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離去。嗣江信興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信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迪煥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江信興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宛萱 附表 編號 時間 遭竊商品 1 113年7月25日21時39分12秒至23秒許 徒手竊取大亨堡麵包3個,放入隨身攜帶包包內。 2 113年7月31日18時54分41秒 徒手竊取大亨堡麵包1個,放入隨身攜帶包包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