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中簡-3135-202412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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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4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惠君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惠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 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物品業經扣案並發還告訴人;再酌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並參其前科素行,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針織手套3雙為本案犯罪所得,業據扣案並發還告訴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見速偵卷第27-35、39頁),依上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269號   被   告 張惠君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惠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1月20日下午4時56分許,在址設在臺中市○區○○街00   ○0號之神秘者服飾店內,徒手竊取廖啓翔管領之針織手套3   雙(價值新臺幣480元),得手後,藏放在其手提袋內,未結   帳即走出店外,以此方式竊取上開物品,當場為廖啓翔發現   而追出攔阻並報警,經警到場查扣上開物品(已發還廖啓翔)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啓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惠君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廖啓翔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復有偵辦刑案   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   所竊物品1張等在卷可參,是以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至被   告竊得之上開物品,已由告訴人廖啓翔領回,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1份附卷足佐,因已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鐘 祖 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 宜 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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