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3-中簡-3150-2025011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忠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110年4 月7日」前補充「民國」、第14行之「以中市衛心字第1130099708號函」前補充「於113年7月23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 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豐簡字第613號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案之竊盜案件,與本案之犯罪行為態樣並不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前後所犯各罪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尚難認被告具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未能收其成效,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不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有竊盜、侵占、妨 害性自主之前案紀錄外,尚有多次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前科,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明知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遵期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竟無故未遵期到場,經主管機關裁處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不僅無視法令上之作為義務,嚴重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社會產生潛在危害,實屬不該;惟慮及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741號  被   告 甲○○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簡字 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4月7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刑期執行完畢後,經臺中市政府評估認須完成1年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並以臺中市政府113年3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73654號函、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2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137318號函命其至指定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甲○○於113年4月15日、113年6月17日無故缺席未到,臺中市政府又於113年6月21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30174281號函,通知甲○○於113年7月12日前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經通知仍未見回復,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認定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中市衛心字第1130099708號函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並命其於113年9月16日下午6時30分至臺中市豐原區舊豐田里活動中心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該函文於113年8月2日9時許送達至甲○○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所,因未會晤本人,寄存豐原郵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另於113年9月2日以中市衛心催字第1130099708號催款通知甲○○繳納上開罰鍰,並命應於上開時間、地點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以寄存方式送達,甲○○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又於113年9月19日電話聯繫甲○○,命其於113年10月28日下午6時30分至上開地點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詎甲○○仍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屆期仍未到場而不履行。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 個人資料、前次裁罰處分書函文及處分書、臺中市政府113年3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73654號函、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2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137318號函、臺中市政府府授衛心字第1130174281號函、個案電話聯繫查詢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7月23日中市衛心字第1130099708號函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9月2日中市衛心催字第1130099708號行政罰鍰催款通知、歷次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郵件查詢表及送達證書等存卷可考。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未依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經處以罰緩,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者、依第 7 條第 1 項準用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 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或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 查   訪。 依第 41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4 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 2 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辦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