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中簡-3158-2024122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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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4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榮妹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五木經濟包雞 蛋麵條壹包、統一調和米粉肉燥風味包壹包、揚豐烏醋拉麵壹包 、揚豐炸醬拉麵壹包、統一好勁道千羽拉麵壹包及折價券壹張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榮妹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罪。聲請意旨認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查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於本案行為時,已年滿80歲以上,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一時失慮,任意將告訴人詹顯文所有物品侵占入 己,可見其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自己守法觀念均有偏差,考量被告年事已高,復於犯後坦承犯行,雖具狀表明願與告訴人調解之意願,惟尚未賠償告訴人,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侵占獲取之五木經濟包雞蛋麵條1包、統一調和米粉 肉燥風味包1包、揚豐烏醋拉麵1包、揚豐炸醬拉麵1包、統一好勁道千羽拉麵1包及折價券1張,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基於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聲請意旨認該等物品價值甚為低廉,倘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有違訴訟經濟,因而不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