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中簡-3164-202412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國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于國耘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于國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於民國112年3月3日入所勒戒,於112年4月1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6頁),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依法應逕行追訴,無再行適用觀察勒戒之餘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⒈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戒除毒癮,再 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殘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前有詐欺、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3至26頁)。⒋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毒偵卷第4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照股 113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 被 告 于國耘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于國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5月14日某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商圈某不詳地址之日租套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7日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因于國耘另案遭通緝而為警查獲,並於同年月17日9時25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于國耘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00000000)附卷可稽,被告之犯嫌足以認定。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附卷足憑,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自應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