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M-113-中簡-3168-2025031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好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好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鋁梯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好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個人所需,隨機竊盜他人財 物,法治觀念淡薄,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殊不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竊取鋁梯,然未與告訴人徐尉峻和解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3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再衡以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取之鋁梯1把,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迄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且未據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3年度偵字第51174號   被   告 謝好運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花蓮市民光431之2號             送達:臺中市西屯區長安路1段150之               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好運於民國113年9月4日11時47分許,騎乘單車行經臺中 市○○區○○○街00號前時,見徐尉峻所有之鋁梯放在門口柱子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鋁梯1把(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000元),得手後以單車載運逃逸,持往不詳回收廠變賣150元。嗣徐尉峻於同日15時許察覺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徐尉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謝好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竊取鋁梯等情,惟辯稱 :鋁梯是壞的,我有先問1樓店面的小姐是不是她的,她說不是,說可能是樓上的,我找不到門鈴問樓上,就把鋁梯拿走,9月12日路過該處遇到鋁梯的主人,追到精誠路口把我攔下來,並報警處理,警察就把我帶到警察局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徐尉峻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監視器翻拍照片等附卷可參。被告明知鋁梯係他人暫放該處之財產,縱鋁梯有部分損壞亦仍屬有價之財物,猶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取走變賣,足徵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與竊盜之犯意至明,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察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如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