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中簡-3174-2024123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蒼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5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蒼富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李蒼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有和解書1紙存卷可查(見偵卷第39頁);兼衡被告為本案犯行前,未有因案經論罪科刑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服務業、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卷第1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文規定。查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物,固均為其犯罪所得,然其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元,其金額已大於前揭犯罪所得(竊得之物品價值為1000元;見偵卷第35頁),評價上應等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開被告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3年度偵字第55574號 被 告 李蒼富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蒼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29日2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機車停車格,徒手竊取張○翔所管領並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上之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張○翔發現上開安全帽遭竊並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蒼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被害人張○翔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和解書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及現場蒐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蒼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未扣案之安全帽1頂,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賠償2,000元予被害人張○翔,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有和解書1份在卷足參,故如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雙重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岑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