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M-113-中簡-3186-2025020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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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仲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 偵字第414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刑事簡易 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應更正為「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有誤, 與原本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不符,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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