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中簡-3194-2024122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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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元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6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元平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應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4時42分許」應更正為「14時40分許 」。 ㈡、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被告朱元平提出之刑事陳報狀」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朱元平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復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業與告訴人王沛馨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1至92頁、第93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案被告竊得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偵查筆錄在 卷可稽(見偵卷第7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蘭股 113年度偵字第46099號 被 告 朱元平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之5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元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日14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文心樓B1停車場,徒手竊取王沛馨所有放置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2000元)。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並留供己用。嗣王沛馨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因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沛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元平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王沛馨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1張、安全帽網路翻拍截圖2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朱元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上開竊得之物,業已返還告訴人,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及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嘉 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