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M-113-中簡-3226-2025021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6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皓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KY-1021」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子皓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5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入監執行,於109年7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迄至110年2月27日假釋期滿,所餘刑期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業經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據,並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指明構成累犯之前案所在,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上開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均與本件所涉犯行之罪質不同。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上開被告並無特別惡性,或有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情,故無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懸掛並使用偽造之車牌,除可造成違規罰單之錯 植、甚而造成無從適法處罰之情況外,並對道路公安危害甚鉅,所為甚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被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KY-1021」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 ,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6636號   被   告 林子皓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之5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皓前於民國107年間,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⑶傷害等案件,經臺中地院108年度簡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10日確定。嗣上開⑴、⑵、⑶案之有期徒刑部分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5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8年7月15日入監執行,於109年7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迄至110年2月27日假釋期滿,所餘刑期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113年9月中旬至同年9月底之間某日,經由臉書社群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7,000元訂購偽造之車牌號碼「BKY-1021」號車牌2面。林子皓收到上開2面車牌後,於113年10月21日凌晨1時5分前某時許,懸掛於其所購買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1時5分許,駕駛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之自用小客車並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之紅線上,經警攔查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號碼「BKY-1021」號車牌2面。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子皓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自白。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警員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車籍資料、車輛查詢清單報表各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現場蒐證照片3張及扣案上開車牌之照片2張。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4517號刑事裁定各1份。 (四)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KY-1021」號車牌2面。 二、按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所偽造、變 造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17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是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KY-1021」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取得並懸掛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係供本案犯罪之用,此為被告供述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意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