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3-中簡-3237-2025010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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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3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清涼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職務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張清涼不思以理性、平和方式處理與告訴人詹進 郎間之糾紛,率然訴諸暴力,致告訴人身體受有傷害,行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惟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致無法安排調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告訴人之意見,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所持用之木棍,未扣案,本院衡酌該物品並 非違禁物,且一般人均能輕易取得、替代性極高、價值亦非鉅,認沒收對防禦危險不具重要性,爰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慎股                   113年度偵字第43712號   被   告 張清涼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清涼與詹進郎為同社區之鄰居,因就社區收取水費之事對 詹進郎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13年6月24日6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持木棍毆打詹進郎,致其受有左側前臂擦傷、左側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詹進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清涼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經告訴人詹進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歷歷,且有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參,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瑀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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