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中簡-523-2024112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羿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信羿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王信羿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下午9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0○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認彭鑛富所有且放在店內桌椅上之外 套1件係他人遺落在該處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手拿取彭鑛富放在該外套內裝有新臺幣( 下同)4,200元之紅包1只(已發還彭鑛富),以此方式將該筆款 項侵占入己。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信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彭鑛富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13速偵706卷第29-33頁)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與被告遭查獲時之外觀照片附卷可稽(見113速偵706卷第35-43頁、第47頁、第57-63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3速偵706卷附光碟片存放袋),亦有員警所扣得裝有4,200元之紅包1只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刑法上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並有意使 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仍予以實行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兩相一致為必要,故行為人主觀上欲犯某罪,事實上卻犯他罪時,依刑罰責任論之主觀主義思潮,首重行為人之主觀認識,應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其適用原則,故犯罪之事實與行為人所知有異,依「所犯重於所知者,從其所知」之法理,自應適用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該罪論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8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82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稱:我拿取的那件外套放在選物販賣 機店內之公共場所,當時店內沒有其他人,我也沒看到告訴人,是我拿走紅包離開時,在門外遇到告訴人被攔住,我因為心虛逃跑而跌倒,就被抓住了等語(見113速偵706卷第21-27頁、第79-81頁),與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我當時坐在店門口休息,外套則放在店內的椅子上,我看到被告翻動我的外套,便上前詢問他在幹什麼,被告便馬上跑離現場,後來被我追趕到,發現被告拿走我放在外套內的紅包等語(見113速偵706卷第29-33頁)互無違背,可見告訴人當時因休息之故,未待在緊鄰該外套周圍之處或選物販賣機店內,亦未委由他人保管、注意,客觀上尚難使人預見、確定該外套處於他人持有之狀態。 ⒉又選物販賣機店係不特定人均得往來出入之公共場所,自被 告下手拿取財物時起至其離開時止,店內確無其他人進出,有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存卷可考(見113速偵706卷第57-59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3速偵706卷附光碟片存放袋),足徵現場無人看管,亦無足使一般人辨識該外套係他人有意或暫時放在該處,而未使之脫離其支配範圍之情狀,是被告主觀上僅認知該外套係他人遺落在該處之物,並將放在該外套內之紅包侵占入己之行為,應構成侵占遺失物之犯行。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發現告訴人之外套放在 上開地點時,即便依現場狀況難以預見外套所有人就在附近,卻未思尋求該店管理人或警察機關協助返還,反而將放在外套內之紅包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應予非難;本案幸因告訴人及時發覺後報警處理,得以取回個人財物,降低被告行為所生損害。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15頁),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與家庭經濟狀況(見113速偵706卷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侵占所得現金4,200元,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該款 項已返還與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見113速偵706卷4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需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具 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