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3-中簡-829-20250221-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日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1385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鄭日清出生年月 日之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被告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