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3-中簡-829-20250221-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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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日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1385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鄭日清出生年月 日之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被告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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