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中金簡-57-20241107-2
字號
中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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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佩祺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 一第1行關於「被告廖珮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廖佩祺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犯罪事實及 理由」欄關於「被告廖珮祺」之記載,顯係誤寫被告之姓名。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