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M-113-交易-1009-202412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24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張家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區柳川東路2段由民生路往民族路方向行駛,於同日16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柳川東路2段與民權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於設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之路段,係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超車行駛,適告訴人何瑀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車道同向在被告車輛右前方停等紅燈後起步欲左轉進入民權路,因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合併瘀傷、頭皮鈍傷、左側踝部擦傷、右側手部擦傷、瀰漫性腦損傷辦有意識喪失、腦震盪後症候群及輕微認知障礙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家玲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為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則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何瑀婕業經調解成立,而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979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