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交易-1281-2024123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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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陞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陞烟僅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未 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依法不得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詎於民國112年5月17日12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由永康街往福科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3段與安和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機車駕駛人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遇到紅燈應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見路口號誌燈為紅燈,竟仍貿然前進,適告訴人曹鈺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中市○○區○○路0段○○○○區○○○號誌起駛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因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大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陞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曹鈺芳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13年12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42、69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