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交易-1388-2024122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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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廷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2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廷軒於民國112年6月7日10時4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經國路321號前時,本應注意行經閃黃燈號誌之交岔路口,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適告訴人黃敏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中央分向島缺口處路外起駛進入路口,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腓骨外踝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左側腓骨外踝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