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3-交易-1403-2025031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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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志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被 告與告訴人呂以謙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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