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3-交易-1819-20250227-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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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仲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有期徒拾月」之記載,應更 正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之原本、正本內,關於主文欄「有期徒拾月」之記載 ,顯係誤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規定,自應均更正為「有期徒刑拾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