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3-交易-1827-2025030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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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4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林君嶺與告訴人黎玉姿已於民國114 年3月6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