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3-交易-1835-202501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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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正烊於民國112年11月8日16時42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駛出,欲左轉駛入中山路2段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施喬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見狀反應不及,被告駕駛之車輛車頭撞擊告訴人騎乘之車輛右側車身,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右側鎖骨外側端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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