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3-交易-1862-2025020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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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淯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1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淯全於民國113年1月1日15時2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本應注意設於路段中之雙黃實線,係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中沙路由南往北方向之道路旁起步,由東往南方向迴轉,適告訴人許立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沙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見被告之汽車突然違規迴轉,閃避不及,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下顎正中門牙及左下顎正中門牙震盪、左上顎正中門牙牙冠斷裂、下唇及下巴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 第287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