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M-113-交易-1863-2025021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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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正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3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正成於民國113年5月16日8時22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搭載其孫施○倫(000年00月生,姓名詳卷),沿臺中市大里區光正路往仁化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在劃設行車分向線之道路行駛,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市區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適告訴人蔣雅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臺中市大里區光正路,左轉駛至光正路225號前,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手第五掌骨及近端指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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