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3-交易-1876-2025030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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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一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647號),又經本院定期傳訊,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14時10分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應 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二、本案被告陳一守因過失傷害案件,由本院審理中,被告籍設 高雄○○○○○○○○、送達地址因查無此人遭退回,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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