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M-113-交易-1882-2024111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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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添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4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添祥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7時54 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遊園路1段150巷交岔路口前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告訴人曾羽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遊園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被告煞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左膝表面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3年11月14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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