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交易-1989-20250124-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9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皓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皓羽於民國113年3月8日17時53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1段往西川一路方向直行,途經建國北路1段與西川二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蔡素珍沿西川二路由北往南方向步行人行道穿越建國北路時,為被告所騎乘之上開機車撞擊,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右側遠端橈骨移位閉鎖性骨折、橈尺關節脫位、右側骨盆骨折及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 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14年1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