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M-113-交易-2005-2024112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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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信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 第3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信雄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21日14 時30分許起至同日15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長春路之公園內,飲用米酒後,仍於同日2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里區○○街000巷00號前時,因面目潮紅、行駛過程車身搖晃、左轉未打方向燈而為警攔檢,發現其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0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76毫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上開公訴意旨欄所指公共危險罪嫌,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1月7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7日中檢介寒113速偵3862字第1139137744號函上本院之收狀戳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1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顯見被告於本案起訴後死亡,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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