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M-113-交易-2008-2024112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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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潮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648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中 交簡字第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楊潮竣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8時22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自西向東方向直行,於東平路489號前,其向左方變換車道而欲超越前方告訴人賴秋美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時,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所駕駛之小客車乃自後方撞擊告訴人之機車後方,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右側膝部擦挫傷、左側腕部挫傷、右側手部擦挫傷、下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潮竣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則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賴秋美業經調解成立,而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15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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