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交易-2039-20250123-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傳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 3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傳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與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52號案件合併審理。茲因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