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3-交易-2096-202501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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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0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宗立於民國113年3月22日8時26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五權西路外側車道往工業區24路方向行駛,行經五權西路2段路燈032前,其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行進方向前應先確認後方有無來車,讓直行車先行,或來車距離尚遠,安全無虞,始得變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外側車道驟然往左變換至內側車道,適告訴人陳奕廷騎乘車號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五權西路內側車道同向駛至,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陳奕廷受有下背挫傷、右側上臂挫傷及右側足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宗立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陳宗立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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