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交易-212-2024121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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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益昇 盧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96、4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係被告2人及告訴人陳培萱相互告訴過失傷害之案件, 檢察官起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已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