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M-113-交易-2169-2025010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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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聖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4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聖昌於民國112年8月4日7時42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載客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在路旁暫停讓客人下車後,欲起駛往左進入車道時,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當時天候雖雨、路面鋪裝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自路外起駛往左進入車道,同案被告賴俊夆(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生路由大雅往神岡方向直行而至,見狀緊急往左偏駛閃避,適有告訴人林芷安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民生路由大雅往神岡方向,在賴俊夆左後方直行而至,已煞避不及,而與賴俊夆所騎乘之前揭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林芷安人車倒地,並受有唇撕裂傷、左側手部撕裂傷、頭部擦傷、牙齒閉鎖性骨折(外傷性)、右側手肘擦傷、左側手肘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右側手部擦傷、左側手部擦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右上唇疤痕攣縮合併纖維化等傷害,因認被告尤聖昌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尤聖昌業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且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開庭審理時,經當庭去電經其配偶表示被告已於113年11月18日過世,亦有審判筆錄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