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3-交易-2361-202501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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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容滋浩 陳緯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6062、57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緯真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上午8時41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精武路由雙十路1段往進德路方向行駛,行經精武路與復興路5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路段同向兩快一慢車道路段),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而應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沿外側快車道超速行駛至該處,適被告容滋浩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應注意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於慢車道延伸處暫停路口內,於先起步往左迴車時,應看清來往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貿然往左迴轉,2車發生碰撞,致被告容滋浩受有右側轉子間骨折之傷害;被告陳緯真受有腹部挫傷、頭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容滋浩、陳緯真均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已達成調解,雙方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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