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M-113-交易-2366-2025010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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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33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113偵33878卷第44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