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交易-28-2024111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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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生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5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萬生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葉震威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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