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M-113-交易-663-2024102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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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 第1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4月7日12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臺中 市潭子區大豐路3段路邊,飲用蔘茸藥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前某時,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因闖紅燈而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7時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速偵卷第47-51、99-100頁、本院卷第101-103、11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呈報單、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公路電子閘門系統查詢駕駛、車籍資料各1份(見速偵卷第43-45、59、63-61、69-71、73、7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㈡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豐交簡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1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之前科,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此一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依法加重之理由說明,並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論告在案(見本院卷第112頁),復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見速偵卷第7-18頁、本院卷第13-29頁),是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前案與本案同為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之犯罪類型,足見其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甚且相同類型之犯罪,一犯再犯,足徵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自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去曾有多次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尊親屬及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前科,有前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累犯部分未重覆評價),足見素行非佳,且其對酒醉駕車所可能招致之危害及將涉刑責等情知之甚明,亦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應避免飲酒後駕車行為,竟於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8毫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被告所為,顯然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構成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危險,實非可取,另考量被告所駕駛者係機車,其造成之往來危險較輕於駕駛大、小客貨車者,且未肇事,尚無造成實際損害,兼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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