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M-113-交易-952-202502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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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雄 卓義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彥律師 趙福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正雄、卓義宏(以下合稱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6日宣判,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黃耀弘於114年1月8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且告訴人黃耀弘已於當日撤回對於被告陳正雄之告訴,並擬於被告卓義宏履行調解給付後,再具狀撤回對其之告訴,故認為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