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3-交簡上附民-29-20250117-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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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CAO XUAN LINH(高春玲)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陳玟菁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8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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